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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4-22 10:05:43   点击数: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行分布式光伏电源。  有序推动光伏电站建设。依照"公道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动"的整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条件下,有序推动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调和光伏电站与配套电计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和高效利用。  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散布,在境外展开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大。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  加快推动企业吞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吞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养构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下落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行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4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自动丝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和智能电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实验平台。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干专业人才。积极展开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展开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积极参与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行,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5、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加强计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行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编制实行本地区相干计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计划与地方计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建设的衔接和调和。加强光伏发电计划和年度实行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推动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干电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推敲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展开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6、完善并管理和服务  加强配套电建设。电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会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和智能电技术,提高电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工程和接入引发的公共电改造部分由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发的公共电改造部分由电企业投资建设。完善光伏发电并运行服务。各电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国际白癜风医院容量费和相干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接入和并运行监管。  7、完善支持政策  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干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有接入电运行条件,可放开范围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依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本钱,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本钱变化等因素,公道调减光伏电站上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电价及补贴的实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范围。光伏发电范围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范围相调和。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或招标肯定的光伏发电上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专业医治白癜风的医院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丈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和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依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吞并重组,可以依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行"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依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吞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大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制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触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取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下落工程的前期投入本钱。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8、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依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干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展开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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